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环境保护标准 > 标准文本 > 核辐射与电磁辐射环境保护标准 > 相关监测方法标准
气载放射性物质取样一般规定
General rules for sampling airborne radioactive materials
( HJ/T 22-1998 1998-07-01实施)
本标准规定了核设施中气载放射性物质的取样原则以及对取样方法与设备的一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实施气载放射性物质监测的各类工作场所、管道和烟囱以及大气环境的空气取样。
1998-07-01

气载放射性物质取样一般规定(HJ/T 22-1998)

     
 
  字号:[   ] 更新日期:[ 1998-07-01] [ 打 印 ] [ 关 闭 ]
 主  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技术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信息中心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15号 邮编:100035
 机关电话号码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ICP备案编号:京ICP备05009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