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环境保护标准 > 标准文本 > 核辐射与电磁辐射环境保护标准 > 放射性环境标准
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
Regulations for radioactive waste management
( GB 14500-93 1994-04-01实施)
本标准规定了放射性废物的产生、收集、处理、运输、贮存及处置等各个环节在设计和运行中的管理目标和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核燃料循环各阶段所产生的放射性废物的管理,也适用于同位素生产和应用中所产生的放射性废物的管理。其他核设施及实践所产生的放射性废物的管理亦应参照执行。
1994-04-01

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GB 14500-93)

     
 
  字号:[   ] 更新日期:[ 1994-04-01] [ 打 印 ] [ 关 闭 ]
 主  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技术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信息中心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15号 邮编:100035
 机关电话号码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ICP备案编号:京ICP备05009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