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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固定源污染物排放标准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Integrated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 GB 16297-1996 1997-01-01实施)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在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加叉执行的原则,适用于现有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1997-01-01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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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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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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